环保专项资金申请 |
---|
|
总体说明: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和区(县)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福州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一般程序: 申报使用中央或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行式申报。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结合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方案研究和论证以及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需求和轻重缓急进行项目筛选和排序,于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申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环境影响工作的报告书(表)(指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工作的项目)。项目前期专家评审和项目完成决算资料。有意向机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或相关网站下载申报指南。 |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