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003591475A08010、003591475A08020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申请条件:1.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3.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对于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该款为“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4.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5.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6.已设置规范化排污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对应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排污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注:鉴于我省目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具体的承办单位不同,具体流程到各地环保部门咨询办理。等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出台后,我厅将适时修订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告。
数量限制:一企一证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地方环保部门
受理地址:各地环保部门所在地
受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方式:0591-28379860(省环保厅联系人)
联系人: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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